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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有什么理论与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 2007-12-23 11:08:48
 

        国有、集体企业推行厂务公开的前提是:职工具有企业主人翁地位,享有知情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而非公有制企业里,业主是当然的资产主人,他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权,还有必要向职工公开厂务吗?对此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已有不少明确阐述。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告诉大家,让大家讨论”。江泽民总书记也指出:“由于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些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这并没有改变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要坚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邓小平、江泽民同志的这一系列科学论述,为非公有制企业确立工人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推行厂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同时,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还有其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明确:“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由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职工是国家的主人。

        因此,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变。而推行厂务公开是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说,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是落实职工知情权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落实职工其他政治、经济权利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