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街道总工会(工委)、系统、产业、有关直属基层工会(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切实解决当前困难职工群众因病致贫这一突出问题,促进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经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参保工作。 联系人:李赛飞 联系电话:3024333 舟山市普陀区总工会 200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患病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和早日康复,有效地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负担,促进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普陀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由普陀区总工会组织领导,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设立“普陀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基金来源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补助、政府补贴等三方面构成,专门用于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运作、结算和审批,由普陀区总工会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凡已进入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为单位参保,保障费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收缴。 退休人员暂不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二章 保 障 费 用 第四条 保障费用坚持以支定收、缴费合理原则,保障费用为一年一定,根据年度测算调整下一年的保障费标准。2008年保障费为年每人50元,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五条 在职职工保障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缴费同时应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名单清册(姓名、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所缴费用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 参 保 程 序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总工会、系统工委(工会)、产业和有关单位工会负责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参保单位工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将当年保障费、参保单位和名单清册,送交普陀区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各单位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即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期满后,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可连续参保。 第四章 保 障 责 任 第七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为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分别按以下比例给付互助保障金:社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按40%给付互助保障金;2000元至5000元以内,按60%给付互助保障金;5000元以上按80%给付互助保障金。每份互助保障金全年给付最高不超过1.2万元,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规定的补助 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普陀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表; 2、参保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3、普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 4、普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拨付审核表复印件; 5、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八条规定所需材料,到区总工会工人大厦一楼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本会收到参保对象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治疗结束,医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给付。 第十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担给付相关补助金的责任: 1、非参保对象; 2、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以不正当手段,伪造相关材料及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参保单位、参保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 5、参保对象以书面形式主动放弃相关补助待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由普陀区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