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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更新时间: 2007-12-23 16:21:10
 

        劳动关系作为现代政治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稳定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它所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更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关系矛盾一旦激化,职工利益得不到基本保障,企业不可能健康发展,社会不可能和谐。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需求。
        一、我区劳动关系矛盾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经济已成为我区经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职工已经成为我区职工队伍的主体。据区总工会2006年10月调查统计,全区1064家企业中,国有、集体企业33家,仅占3.1%;47009名职工中有35491名在非公企业工作,占总数的75.5%。非公经济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由于社会转型加快,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因素,非公企业职工权益受侵害现象也比较突出。2005年,全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超过650件;2004年来的三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10%以上速度增长,且时有群体性事件发生。职工合法权益经常性受到侵害,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不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给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我区企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二、我区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的原因 
      (一)职工工资偏低,严重偏离劳动力价值。据区总工会2006年8月对36家企业1600名职工的调查,职工年收入在1万元—1.5万元的占52.5%,年收入在1.5万—2万元的占26.4%,而50%的农民工月收入更是在800元以下。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连年提高,生产经营规模迅速扩张,但职工工资长期得不到增加。非公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平均工资远低于2006年全市职工1485元/月的平均工资,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劳动力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部分企业已出现结构性缺工现象。
       (二)劳动合同鉴订率低且期限短。劳动合同是职工劳动权利的护身符,但是这道护身符很多职工却得不到享用。目前,非公企业不计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60%,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0%以上劳动合同的期限仅为1年,职工的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时时面临下岗失业的压力。
       (三)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参加调查的36家非公企业中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且按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只有1家,绝大多数企业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操作工人月工作时间普遍在200小时以上。企业以计件工资、职工自愿加班等为由,规避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使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几乎达到极限。
       (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部分企业安全设施简陋,作业环境差,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工伤事故频发。2004年来的三年我区职工工伤事故数分别为39起、78起、102起,每年工伤死亡职工在10人以上,呈多发态势。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极易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造成企业乃至社会的不安定。
       (五)社保参保率低,缺乏社会保障。部分企业不遵循《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想方设法摆脱应负的社会责任,不给职工购买应有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致使职工缺乏基本社会保险。目前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足35%,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不足25%,95%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险。
        三、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个别乡镇领导、部分企业经营者和少数职工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乡镇强调投资环境,注重招商引资,强调为企业服务,重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降低了对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重视不够,导致了安全生产隐患多、劳动合同不规范、职工劳动条件差等问题的产生。部分企业经营者“以人为本”和“和谐双赢”的理念不强,把降低人工成本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主要途径,尽可能把压低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注意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想方设法延长劳动时间,从而赚取超额利润,致使企业缺乏凝聚力。少数职工只重视提升自身素质和体现自身价值,“企兴我荣”的主人翁意识不强,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观念淡薄,不愿为企业分担困难,跳槽频繁,引起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二)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状况和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加快形成叠加,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互交织,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由于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不少职工宁愿受委屈也不敢给企业经营者提意见,更不愿意放弃一份一般的甚至是自己也很不满意的工作。企业经营者则占据了绝对主动地位,不愁找不到职工,因而随意抬高就业门坎,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凸显。
      (三)企业经营者法制意识不强。《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不少经营者没有“以人为本”和“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漠视国家法律法规,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甚至不顾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愿在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提高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增加投入,时常发生任意延长劳动时间、随意解雇职工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事件。企业凝聚力不强,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无从谈起。
      (四)职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我区的非公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从事的往往是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虽然工资收入低、社会保障差,但由于自身综合素质不强、劳动技能不高、参与市场岗位竞争能力不足,缺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和勇气,与企业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五)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大。劳动监察力量单薄,缺乏执法的基本条件和手段,面对众多的企业和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往往疲于应付,好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违法成本低廉,劳动关系矛盾自然凸显出来。
      (六)工会维权能力不足。虽然区总工会近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积极的探索:在全市率先建立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并向重点乡镇、街道延伸,率先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分别建立职工技能、农民工就业、建筑业民工和渔工技术培训基地提升职工(农民工、渔工)综合素质等等,但工会毕竟不是执法主体,维权工作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对企业提出整改的要求缺乏力度和手段,对侵权行为只能协商、协商再协商。同时,基层企业工会主席作为雇员,维权有被解聘的风险,维权能力明显不足。工会维权能力不足,是劳动关系矛盾凸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协调我区劳动关系矛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条红线。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不断激化,根源在于思想上重资本轻人本。因此,协调劳动关系矛盾,首先是要大力宣传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并履行好自己应有的职责,把服务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克服工作中的片面性,用及时、有力、有效的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互利双赢、长远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关系。企业经营者,要从本质上认识职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谐劳动关系,能积极调动职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是企业发展的推助器。引导企业重视科学管理、规范用工,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善待职工,作为企业管理的第一要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创和谐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要教育引导职工关心支持企业发展,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明白“只有企业发展,社会财富才会增加,职工利益才有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才有保证”,把自己融入企业中,与企业风雨同舟,共同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检查督促,推动劳动关系规范化、秩序化。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和补救五个环节,《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区许多方面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企业不依法用工、拖欠克扣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中的突出问题。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通过强化检查督促,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和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表达和相互沟通渠道。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表达、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是统筹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举措。一是要增加与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要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应增加职工和工会代表的比例;政府制定实施政策时要重视听取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呼声;要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使职工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二是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普遍建立劳动合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招聘录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改进等劳动保障方面的行为,使劳动关系矛盾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以法律手段约束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调解劳动关系矛盾,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预防重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履行维护职责,发挥工会组织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全区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充分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积极整合和借助社会力量,主动、依法、科学地做好职工的维权工作,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在区委的领导和区政府的重视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支持下,发挥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动参与劳动法律、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的窗口平台作用,做好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解工作,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进行法律援助。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职工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和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工会干部培训,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解决“敢于维护与善于维护”的问题,做到科学维权,为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推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