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搜索范围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更新时间: 2007-12-22 20:30:15
 

    2003年,普陀区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普陀区城镇企业职工参加互助保障后,一旦因生大病重病生活发生困难时,将可以享受“双保险”。
  据区总调查,部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生了重病大病后,即使按照报销比例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仍然令这些职工家庭难以承受,致使该区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职工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通过社会捐助暂度难关,迫切需要再建立起一道医疗补充保险屏障,以解决困难患病职工看病难。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设立“普陀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基金来源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补助、政府补贴等三方面构成。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在该单位工会的组织下团体参保,当该职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在4万元以上时,即可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规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起点为3000元,并根据职工全年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递增。
    2003年,全区18家企业702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互助保障。
    2004年,全区24家企业1052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互助保障。
  2005年,全区49家企业的2644名职工参加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全年有38名患病职工获得了75400多元职工互助保障金。
    2006年,由原来每人保障费30元调整到50元,参保人数3449人,一年来有62家企业共3399名职工参保,参保金额达17万元,有68名患病职工获得14.7万元互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