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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 2008-1-11 13:42:37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包括院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下同)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2]13号文件明确的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厂务公开工作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本地区厂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级都要建立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善各项制度规定,推进厂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企事业单位党委、行政及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职责

        (一)企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实行厂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厂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内容,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实行厂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

        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建立由党委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厂务公开实施意见和有关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具体分管厂务公开工作,明确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制订厂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搞好综合协调,具体实施公开事务,并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总责,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对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是否及时,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得到纠正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通过职代会、职工座谈会、热线电话、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促进厂务公开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厂务公开作为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厂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和职代会民主评议情况作为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对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造成职工群众信访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未查清问题前不能提拔任用。对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积极参与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通过厂务公开推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同时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正确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要依靠职工群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厂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认真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情节严重的,要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

        (四)各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指导基层单位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切实推行厂务公开。要从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成立本系统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工作目标,制定有关规章,加强分类指导,逐级落实职责,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保证本系统厂务公开的顺利开展。

        四、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责任制度。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五、本制度由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